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欧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京中榕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车晨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南京中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车晨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惠客百货超市店于2014年11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9月16日解除;

二、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2188号博琳大厦一层建筑面积约538平方米的租赁房屋返还给原告南京中榕建设有限公司,并支付占有使用费(自2019年9月1日起按180000元/年的标准支付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

三、被告南京车晨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惠客百货超市店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京中榕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5570元,由原告南京中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570元,由被告***、南京车晨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20-04-1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