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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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欧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京中榕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车晨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南京中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车晨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惠客百货超市店于2014年11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9月16日解除; 二、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2188号博琳大厦一层建筑面积约538平方米的租赁房屋返还给原告南京中榕建设有限公司,并支付占有使用费(自2019年9月1日起按180000元/年的标准支付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 三、被告南京车晨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惠客百货超市店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京中榕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5570元,由原告南京中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570元,由被告***、南京车晨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