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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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采取调查措施,除本案执行中已拍卖的不动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轮候查封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自行跟踪了解抵押权及首封案件执行情况,及时了解该财产的处置情况,如抵押权或首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或有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应立即径行向该执行案件及我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对案涉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申请,若不及时提交造成的风险及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