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华亿特钢工具有限公司 南通升环木业有限公司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升环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9961.38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21年9月20日,计算为122073.99元;自2021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945%计算逾期利息、复利)。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南通华亿特钢工具有限公司、樊**、王***、张**对被告南通升环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南通华亿特钢工具有限公司、樊**、王***、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向被告南通升环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3776元,减半收取1188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88元(已由原告预缴),由被告南通升环木业有限公司、南通华亿特钢工具有限公司、樊**、王***、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77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67,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