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海安农商行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杨**、段**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9406.95元,以及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2.被告鲁**对被告杨**、段**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被告杨**、段**、鲁**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31日,被告杨**、段**向原告海安农商行下属仇湖支行借款180000元,担保人鲁**自愿为杨**、段**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了(2020)海农商行个借字[20]第0045号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于2020年8月31日向被告杨**、段**发放贷款180000元,到期日2021年8月7日。该笔贷款利息结清至2021年4月20日,自2021年4月21日起被告未能继续结付利息。贷款到期后,经催收,被告杨**、段**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鲁**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杨**、段**、鲁**未予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8日,杨**、段**向海安农商行下属仇湖支行借款并填写借款申请书一份,申请书载明借款金额为18万元,借款用途为归还原欠贷款,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人为鲁**。借款申请人杨**、共同借款申请人段**在该借款申请书下方手写签名并捺印。

2020年8月31日,借款人杨**,共同借款人段**,担保人鲁**与贷款人海安农商行签订编号为(2020)海农商行个借字[20]第0045号《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8万元整;借款用途为归还原欠贷款;借款期限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7日止,实际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均同意将取得的贷款资金由贷款人直接存入杨**账号尾号为5389的账户;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8.67%的固定利率,合同期内不调整;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执行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用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等。

同日,原告海安农商行基于上述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杨**分别发放借款10万元与8万元,并形成借款借据二份,借款借据载明:借款日期均为2020年8月31日,到期日期均为2021年8月7日;借款年利率均为8.67%;结息方式均为每月20日结息。

上述贷款被告按约结息至2021年4月20日,之后被告杨**、段**未能按约还本付息,担保人也未予履行担保义务。截止2021年10月18日,被告杨**、段**尚欠借款本金18万元,利息、逾期利息9406.95元。原告催要未果,故引发诉讼。

以上事实,有借款申请书、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利息计算清单及到庭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认为:原告海安农商行与被告杨**、段**、鲁**签订的本案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义务。海安农商行按约向借款人杨**发放贷款,被告杨**及共同借款人段**应当按约还本付息,逾期还款应当按约偿付逾期利息。被告鲁**为涉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明确,保证人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直接向主债务人杨**、段**追偿。被告杨**、段**、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事实抗辩、对证据质证的权利,不利后果依法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万元、利息与逾期利息9406.95元(暂计至2021年10月18日)及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005%计算的逾期利息和相应复利。

如被告杨**、段**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鲁**对被告杨**、段**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向被告杨**、段**追偿。

案件受理费4088元,减半收取2044元(已由原告预缴),由被告杨**、段**、鲁**负担。限被告杨**、段**、鲁**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本院提供的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12-28
发布日期 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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