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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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 二、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护理费20173元; 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误工费20154元; 五、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交通费800元; 六、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65873元(11万元-3000元-20173元-20154元-800元); 七、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的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35866.93元【(204095.61元-10000元)×70%】; 八、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的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97847.26元【(205654.80元-65873元)×70%】; 九、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的限额内赔偿***后续治疗费10500元(15000元×70%) 十、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的限额内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3220元(4600元×70%); 十一、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的限额内赔偿***营养费2205元(3150元×70%); 上述第一至第十一项,共计369639.19元,扣除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垫付的4万元,剩余329639.19元,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十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78元,由***负担3181元,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5797元;保全费320元、鉴定费6397元,均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