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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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庄**、冯**、庄**、刘**、石**、庄**、冯**共同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至本院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土地、互联网银行、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两辆,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四、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事实无异议,暂无其他财产线索,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同时明确表示其提供的地址已找不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暂不要求本院走访调查,待确认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后再告知本院对其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执行标的为101771.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目前暂无执行到位的执行款。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实际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20)苏0382民初7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程序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收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