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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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4587.14元,并支付期内利息3331.83元、逾期罚息(截至2019年3月4日为545元;自2019年3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4587.1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上浮50%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26.50元,由***负担。该款已由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05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