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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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横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其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