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华融公司申请执行大地联创公司、杨**、申**、杨**、杨**、曾**、邢**、乐**、张**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黔2601执13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大地联创公司、杨**、申**、杨**、杨**、邢**、张**、曾**、乐**在凯里市大地春城项目96489.73平方米的房产(其中包含凯里市房屋)。

另查明,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总价款为59万元,其中的30万元系杨**于2015年5月13日通过镇远澜溪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向贵州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2019年9月3日,镇远县澜溪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出具有《说明》一份,内容为:我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通过工行镇远县支行向贵州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25×××91)支付的叁拾万元系代杨**支付其在凯里大地春城的购房款。杨**接房后,交纳了物业费和装修保证金、装修服务费等。2019年7月19日,经凯里市房地产事业发展管理局查询,杨**的房屋信息查询结果为,有一处位于凯里国际商贸城四大馆37栋的商业用房。

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位于凯里市房屋是异议人杨**在法院查封前向被执行人大地联创公司所购买。异议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指定他人向大地联创公司转账支付购房款30万元,该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且大地联创公司也出具有一份收到杨**交来涉案房屋的购房款59万元的收据;异议人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其唯一住房,在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了涉案房屋,其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故异议人杨**的异议理由成立,应解除对被执行人大地联创公司所位于凯里市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7)黔2601执1393号之一执行裁定对位于凯里市房屋的查封。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10-18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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