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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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省高速路桥养护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355元。(10144.49元+1600元+1800元)13554.49×10% 二、被告山东省高速路桥养护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1158元。(4970元+6407.51元+200元)11577.51元×10% 上述第一至第二项,限被告山东省高速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10000元-王守泉案7200元) 四、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1110元。【(4970元+6407.51元+200元)11577.51元÷(三人总数为:贾云沙843448元+***11577元+王守泉179911元)1034936元×99200元(110000元-贾云沙案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王守泉案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元)】 上述第三至第四项,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五、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6267元。(13554.49元-1355元-2800元)9399.49元×2/3=6267元。 六、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6208元。(11577.51元-1158元-1108元)9311.51元×2/3=6208元 上述第五至第六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七、被告济南宏阁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五至第六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被告济南鹏杰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守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3133元。(13554.49元-1355元-2800元)9399.49元×1/3=3133元。 九、被告济南鹏杰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守泉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48576.18元。(11577.51元-1158元-1108元)9311.51元×1/3=3104元 上述第八至第九项,限被告济南鹏杰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十、原告***返还被告济南鹏杰养护有限公司垫付医疗费9962.49元、护理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十一、驳回原告王守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4元,由被告***、被告济南宏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62元,被告济南鹏杰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负担112元;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被告济南宏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00元,被告济南鹏杰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