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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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耒阳市金城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耒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耒阳市金城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耒阳市金城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耒阳市金城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