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湖阳光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金湖县贸易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湖县贸易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湖县贸易公司撤回对被告金湖阳光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0元,减半收取3100元,由原告金湖县贸易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裁判日期 2021-12-16
发布日期 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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