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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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港合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豫宏(金湖)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豫宏(金湖)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港合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2303元,合计2828元,由原告上海豫宏(金湖)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