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港合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豫宏(金湖)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豫宏(金湖)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港合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2303元,合计2828元,由原告上海豫宏(金湖)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裁判日期 2021-12-07
发布日期 2022-01-0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