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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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第二医院 山东瑞泉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已垫付); 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05000元【110000元-5000元】; 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共计110000元,限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付清。 四、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20108.20元【28726元×70%】; 五、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298871.37元【426959.10元×70%】; 六、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5492元【307845.48元×70%】; 七、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390041.40元【(662202元-105000元)×70%】; 八、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9975元【14250元×70%】; 九、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1400元【2000元×70%】; 十、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9110元【27300元×70%】; 十一、被告***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7000元【10000元×70%】; 十二、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辅助器具费1610元【2300元×70%】。 上述第四至第十二项,共计963608元,扣除被告***垫付的1万元,剩余953608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十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19元,由原告***负担2729元,被告***负担6490元;保全费1020元、鉴定费28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