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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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聊城昌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临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在本案的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依法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清市人民法院(2018)鲁1581民初33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