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丘市鸿祥养牛专业合作社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71900元及利息4310.04元,共计76210.0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9日,被告代**向原告借款26000元,2020年4月19日,代**又向原告借款33900元,2020年7月22日,代**再次向原告借款12000元,并约定利息年利率为5.16%,被告代**以被告安丘市鸿祥养牛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为原告出具收据三张,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借款,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付。

本院经审查查明,被告安丘市鸿祥养牛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9年11月7日,业务范围:“肉牛养殖,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及相关技术信息服务。(《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至2010年8月15日,需经许可开展业务的,须凭许可证开展业务)”。被告代**为被告安丘市鸿祥养牛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2019年12月19日、2020年4月19日、2020年7月22日,由被告代**经办,安丘市鸿祥养牛专业合作社向原告分别借款26000元、33900元、12000元,共计71900元。为原告出具三份相应金额的安丘市鸿祥养牛专业合作社股金联盟成员股单,加盖安丘市鸿祥养牛专业合作社印章,经办人处加盖代**印章。约定期限1年、年利率5.16。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返还本息。

另查明,2021年7月2日,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对安丘市鸿祥养牛专业合作社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安丘市鸿祥养牛专业合作社的行为已超出其经营业务范围,且该行为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原告起诉主张与被告安丘市鸿祥养牛专业合作社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该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依法驳回起诉,将涉嫌犯罪线索、材料移送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肖**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04
发布日期 2022-01-0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