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203民催1号 申请人: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42362916X。 法定代表人:王洪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勤,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于2019年9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10400052/27871072、票面金额为300000元的中国银行泰州高港支行营业部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银行泰州高港支行营业部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丁书华 审判员谭毅 人民陪审员姚明华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戴小红 书记员庄银燕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