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市南阳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仁寿显明水泥有限公司
大邑显明西岭水泥有限公司
四川仁寿显明府河化建有限公司
成都显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经审查查明,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保公司)与大邑显明西岭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明西岭公司)、四川仁寿显明府河化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明府河公司)、成都显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显明矿业公司)、四川仁寿显明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明水泥公司)、张显明、胡华、刘惦建、晏**、胡*、刘**、王**、何**、杜**、黄**、郑**、张德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川0105民初3758号《民事调解书》,载明:显明西岭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中小保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171782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显明府河公司、显明矿业公司、显明水泥公司、张显明、胡华、刘惦建、晏**、胡*、刘**、王**、何**、杜**、黄**、郑**、张德辉对显明西岭公司的前述债务向中小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调解书生效后,中小保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以(2020)川0105执4120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登记于王**名下的案涉房屋,后因暂无执行条件,本院于同年11月18日作出(2020)川0105执41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对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2016年3月23日,高新区法院对案涉房屋予以首查封。2020年6月4日,该院向华阳街办作出(2020)0191执恢463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划拨王**在街办应领取的搬迁补偿款2981917元;华阳街办将该款项支付后,对已支付部分不再对王**承担清偿责任;案款到帐后,街办可直接对房屋进行拆除和权利注销等。2021年5月11日,该院作出(2020)0191执恢46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载明王**名下的案涉房屋已拆除灭失,拆迁补偿款2981917元已由华阳街办全部支付给该院,裁定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

截止审查终结,我院对案涉房屋已转为正式查封。

上述事实有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信息查询记录、送达回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审查中,南阳帝景公司向本院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合同》、模拟搬迁货币终结安置补偿结算单、函件、中国银行支付业务收费通知书等证据材料,拟证明其系案涉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案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已由拆迁人华阳街办全部支付给高新区法院,该法院已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之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高新区法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名下案涉房屋所属拆迁补偿款2981917元全部予以扣划,且该院所出具的生效裁定载明具体房屋已拆除灭失,被执行人王**对案涉房屋已不具有实体权利,故南阳帝景公司所提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川0105执4120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王**名下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权3968759)和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权3968762)房屋的查封。

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2021-06-18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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