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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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额度内赔偿原告***110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52605.51元;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由被告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汇至***在中国农业银行高密支行开户的62×××71账号中)。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6元、减半收取1918元,由原告***负担155元,被告***负担570元,保险公司承担1193元。(因原告***已垫付,被告***、保险公司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银行汇至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高密支行开户的62×××71账号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