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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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吉县兴华竹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民事调解书 一、经双方结算确认,竺*给付安吉县兴华竹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29200元,自2022年1月起至2027年5月于每月月底前支付5000元,余款4200元于2027年6月30日前付清; 二、若竺*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给付义务的,则安吉县兴华竹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否则,安吉县兴华竹制品有限公司有权自任一期逾期之日起就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3120元(已减半、已预缴),由竺*承担,于2021年12月30日前直接给付安吉县兴华竹制品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