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8日,临海农商银行与赖**签订《丰收信用付·随心花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授信额度为20000元;2、合同贷款初始年利率10%;3、贷款人为借款人设定每月的还款日,借款人应在还款日及还款日前足额归还当期账单的应还款额;若借款人在还款日仍未清偿当期账单应还款项,贷款人将按照剩余未还本金开始计收利息;4、账单未逾期或逾期90天(含)以内的,还款顺序依次为贷款利息、本金;逾期90天以上的,还款顺序依次为贷款本金、利息;5、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产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拍卖费等由借款人承担。借款到期后,截至2021年11月15日赖**尚欠临海农商银行借款本金19958.38元,利息272.7元。赖**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临海农商银行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600元。

上述事实有临海农商银行提交的丰收信用付·随心花借款合同一份、浙江省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业务信息打印表一张、欠息信息表打印件三张、浙江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张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临海农商银行与赖**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临海农商银行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赖**在借款后,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其未按时还款,构成违约,赖**除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的义务外,还应承担临海农商银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600元。临海农商银行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58.38元及利息(算至2021年11月15日利息为272.7元,之后利息以本金19958.38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0%计付);

二、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缓交),由赖**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2-24
发布日期 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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