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经济科学出版社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诉称,原告成立于1983年6月,是财政部直属并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多次评定为良好的大型经济类出版社。出版范围涵盖大量学术专著、考试用书等,其中财政、会计类出版物尤具特色,在全国经济与管理类出版社中名列前茅。原告依法取得《中级会计资格—财务管理(2020年)》(ISBN9787521813210、字数530千字、定价47元)的专有出版权,并具有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的资格。2020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在互联网平台上(www.tmall.com)公然销售侵犯原告《中级会计资格—财务管理(2020年)》著作权的盗版书籍。经原告申请,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公证并依法出具了公证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3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8025元(包括律师费5000元、购买费25元、公证费1500元、调查取证费15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所主张的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是被告复制、发行侵犯原告涉案图书著作权的盗版图书的行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被诉侵权图书系在互联网平台上销售,现无证据证明包括复制、发行行为在内的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属于本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区域。被告龙*的住所位于海南省澄迈县和岭农场美还队,其住所地人民法院为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根据相关管辖规定,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澄迈县辖区内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普通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因本案系普通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属于本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本案依法应移送至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09-23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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