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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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安供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蒙通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亦未发现被执行人蒙通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及被执行人的实际居住地,查封的车辆因尚未查扣,故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暂无法实现,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