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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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苏州荣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新力力创房地产有限公司 泰州新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山莱克斯投资有限公司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泰州奥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昆山莱克斯投资有限公司、泰州新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奥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新力力创房地产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0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