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潘*、李*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复利(利息从2018年1月5日起按月利率9.3‰计算至2018年11月1日止,从2018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13.9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复利利率从2018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13.9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

二、被告郝*、**、闫**、朱*对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郝*、**、闫**、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郝*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潘*、李*、郝*、**、闫**、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06
发布日期 2021-12-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