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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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9.2021年12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616757.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616757.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执行费人民币8568.00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2-13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