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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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8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6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邓*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66元予以退回。 |
裁判日期 | 2021-07-25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