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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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武冈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81民初1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执行员周国超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