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三)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本案一审未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即缺席审理判决的情形,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法院(2020)藏0328民初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22936.8元,退还给再审申请人扎西郎加。

裁判日期 2021-12-21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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