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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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陵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但这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到位的财产,依法应当终结终本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