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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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孝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黄建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85903.95元及支付利息48975.97元(30919.8元+18056.17元),并承担自2019年4月9日起至判决确认的还款期限止的利息(按双方订立的《个人借款合同》中的标准执行); 二、若黄建林未能按本判决确认期限偿还上述债务,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黄建林、丁***名下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8元,减半收取6154元,由原告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54元,被告黄建林、丁***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