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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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汇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保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汇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康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汇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湖北汇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康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