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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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通特商贸有限公司 山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远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鄂州市金倍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弘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合肥远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鄂州市金倍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弘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070元,由申请人无锡通特商贸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12-01 |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