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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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双方应当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58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