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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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四方塑料模壳租赁站租金1164225元、丢失塑料模壳赔偿款2900元。 二、被告***、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四方塑料模壳租赁站利息损失(以44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月1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7271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3月22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四方塑料模壳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04元,由被告***、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8-24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