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人民政府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李**退还押金10000元;

二、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李**退还租金3600元;

三、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136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0年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0元(原告李**已预交),由原告李**负担28元,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2元;保全申请费156元(原告李**已预交),由原告李**负担31元,由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8-14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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