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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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凌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2021)桂1027执1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