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富业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3民初12391号民事判决,驳回伍*的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由伍*承担。事实与理由:从2020年2月开始爆发了新冠疫情,导致全国及全球的旅游业、住宿餐饮业、娱乐业等产业遭受了灭顶之灾。根据政府命令,2020年2月至4月所有的住宿餐饮业全部停业,富业公司无法取得任何收入,即使到了5月份能回复部分营业至今,住***。倘若按照一审判决解决,实际上富业公司也无力退回使用费,反而加重富业公司的负担,随时面临破产的局面,无法达到共赢的目的。

伍*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二审法院应予维护,对富业公司的无理请求予以驳回。二、富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是不可改变的事实,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伍*的自身合法权益并造成经济损失,故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三、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依规作出判决,应当维持原判。

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富业公司向伍*退还物业经营权转让费4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富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30日,伍*(乙方,受让方)与富业公司(甲方,转让方)签订《国宾美景养生酒店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GB0000006097A)(以下简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是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3号“国宾美景养生酒店”项目物业所有权人,乙方拟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国宾美景养生酒店”项目物业使用权。一、甲方转让给乙方使用权的物业为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3号“国宾美景养生酒店”项目物业中的06层097号房,该物业已具备正常使用经营条件。二、该物业使用权转让期限为10年,使用期限为2016年6月30日起至2026年6月29日。三、该物业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的转让总价款为49000元。四、乙方应在签署本《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清该物业使用权转让费49000元。……八、2、本合同签订的同时,乙方委托第三方广西国宾美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该物业进行经营管理而签订《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同编号:GB0000006097B)同时生效,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因为第三方广西国宾美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拖欠委托经营收益金超过6个月且乙方提出解除该合同的,乙方亦有权解除本合同,若此情况出现在合同期5年内,甲方应在30天内将该物业使用权转让费全额退还乙方;若此情况出现在合同期第6年至合同到期期间,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支付双倍该物业剩余年限使用费(按照使用期限平均折算);3、在本合同期第4年年末至第6年年末,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原价回购该物业使用权,甲方应无条件进行回购,在收到乙方书面申请后,甲方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全额退还乙方该物业使用权转让费,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收回物业使用权(乙方原因拖延办理的不予支付),合同解除。如乙方未在本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提出回购要求,视为乙方放弃该回购权利,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至合同到期。合同签订后,伍*依约向富业公司支付使用权转让费49000元。

另查明,伍*于2021年5月31日向一审法院另案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桂0103民初12392号,要求解除伍*与富业公司、案外人广西国宾美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国宾美景养生酒店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编号:GB0000006097B),并向伍*支付所欠付委托经营收益金及违约金,富业公司对案外人广西国宾美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于2021年6月12日向富业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再查明,案外人广西国宾美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伍*支付817元后未再向伍*支付委托经营收益金。

一审庭审过程中,伍*主张《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要求确认伍*与富业公司签订的《使用权转让合同》于2020年6月30日解除,富业公司认为涉案合同并未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伍*与富业公司签订的《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使用权转让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的约定,在本合同期第4年年末至第6年年末,伍*有权要求富业公司按原价回购该物业使用权,富业公司应无条件进行回购,在收到伍*书面申请后,富业公司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全额退还伍*该物业使用权转让费,合同解除。本案合同签订于2016年6月30日,故伍*于2021年5月31日诉请解除《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在合同约定的第4年年末至第6年年末期间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使用权转让合同》自富业公司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即2021年6月12日起解除。现伍*要求富业公司退还物业使用权转让费49000元,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伍*与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签订的《国宾美景养生酒店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编号:GB0000006097A)于2021年6月12日起解除;二、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伍*退还物业使用权转让费49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富业公司与伍*签订的《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了双方有权要求对方按照原价回购该物业使用权的情形,该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富业公司按照原价回购物业使用权的要求,该诉求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富业公司上诉主张因出现了新冠疫情,要求变更《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关于无条件回购的约定,将回购期限延后两年,对此,根据《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伍*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富业公司按原价回购该物业使用权时,富业公司应无条件进行回购,合同并未约定能以出现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等情形而改变,富业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富业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上诉人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12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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