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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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华越农产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凭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过程中,除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430元(已扣划)外,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实现的债权为0元,未实现的债权为借款本金430000元及利息、诉讼保全费2845元、案件受理费4138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