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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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除上述已释明的财产、申请人自愿放弃采取强制措施及暂不予处置的财产之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1执恢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对已采取冻结、查封等相关强制措施的,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未提交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措施,相关法律风险、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1-03-06 |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