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同曦假日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中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南京同曦假日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的租金39234.34元及滞纳金(以40657.3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15元,由被告南京同曦假日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04-26
发布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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