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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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平县裕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双方对基础法律关系产生争议需案件实体审理时解决,管辖权异议解决的是程序性问题。如初*按买卖合同纠纷主张权利,应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因双方均未提交相关书面协议,无法确定具体的合同履行地,本案纠纷虽系因采购粮食而引起,但争议标的不仅仅为“给付货币”那么单一,而应为双方在此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具体履行情况,故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应确认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无论初*的购买对象为关伟、西平县裕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或肖**,供货一方即履行义务一方均在西平县,加之关伟、西平县裕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肖**的住所地亦在西平县,故本院认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关伟、西平县裕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本案应移送至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关伟、西平县裕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案应移送至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