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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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夏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2500元; 二、限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夏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27122元; 三、限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夏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6595元; 四、限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夏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35768元; 五、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250元; 六、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2750元; 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4620元; 八、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25062元; 九、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鉴定费2200元; 十、高唐县瑞航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七至第九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十一、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28元,***负担437元,***、高唐瑞航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3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