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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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夏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闫娇娇、闫之润、刘培章、艾香云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7123元; 二、限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夏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赔偿***、闫娇娇、闫之润、刘培章、艾香云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共计518820元; 三、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赔偿***、闫娇娇、闫之润、刘培章、艾香云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750元; 四、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赔偿***、闫娇娇、闫之润、刘培章、艾香云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共计363509元; 五、高唐县瑞航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四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驳回***、闫娇娇、闫之润、刘培章、艾香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51元,***、闫娇娇、闫之润、刘培章、艾香云负担182元,***、高唐县瑞航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2869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高唐县瑞航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