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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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4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0000元; 二、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利息(以前述工程款45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6日起至该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被告江苏兴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前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被告***、兴厦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