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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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华威新桃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账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华威新桃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酒店名下招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账户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华威新桃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酒店名下渤海银行总行业务营运部账户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华威新桃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酒店名下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账户的查封; 五、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华威新桃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酒店名下浦发银行天津浦明支行账户的查封; 六、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华威新桃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酒店名下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