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曾**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9999.06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易*、李*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相关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8日,被告杨*向原告出具因承包大溪水库缺少资金的申请报告,同日其妻子曾**出具共同借款人声明,声明其丈夫杨*向原告提出的借款2000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2018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杨*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最高借款额度为20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贷款年利率为10.45%,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贷款实行按年结息。被告易*、李*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杨*、曾云英借款200000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范围为保证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实现相应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及其他一切费用)。2021年2月10日,被告通过手机银行分四次发放贷款200000元,2021年3月14日到期;贷款到期后,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99999.06元及利息未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被告杨*辩称:借款200000元是事实,贷款发放后,被告杨*除扣留了易*向其子所借的20000元以外,其余180000元实际给了易*使用。

被告曾**辩称:借款200000元是事实。

被告易*、李*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款申请报告、共同借款人声明、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承诺书、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督促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结婚证等证据,被告杨*、曾**质证无异议,经审查,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和辩论,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8年3月8日,被告杨*以承包大溪水库从事渔业养殖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200000元。同日,被告曾**向原告出具《共同借款人声明》,认可与被告杨*是夫妻关系,为共同借款人,杨*作为代表人到原告处办理借款200000元的手续,所形成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曾**作为共同债务人,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3月14日,被告杨*与原告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福祥便民卡)》,约定合同项下借款额度为200000元;合同期限为36个月,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在上述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但在该期限内任何时点上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该最高借款额度。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最高借款额度剩余使用期限,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放贷时选择一年以内(含一年)任一种期限,并随时提前还款,但不得展期,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期限、利率及金额以债务人在受理行签字确定的放款确认书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均采取自主支付方式支付;借款采用固定利率,借款年利率为10.45%,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借款自实际借款日起按日计息,按年结息还款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内容。

同日,被告易*、李*向原告出具《担保承诺书》,自愿对被告杨*于2018年3月14日向原告申请福祥便民借款200000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易*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福祥便民卡)》,自愿对被告杨*与原告签订的前述合同中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期间在原告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包括主债权和预计产生的利息、罚息、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相关费用等)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等事项。

2021年2月10日,被告杨*分四次提取借款共计200000元,于2021年3月14日到期。借款到期后,被告杨*向原告偿还了借款本金0.94元及利息42.97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杨*与原告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福祥便民卡),于2021年2月10日提取借款共计200000元,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本息,现其所欠借款199999.06元已逾期未还,应承担清偿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罚息的民事责任。被告曾**与杨*系夫妻关系,向原告出具了《共同借款人声明》,确认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杨*、曾**偿还借款199999.06元及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易*、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易*、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曾**、易*、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杨*、曾**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99999.06元及利息(利息包含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易*、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杨*、曾**、易*、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23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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