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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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长仲裁字第197号裁决书由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