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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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佳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省碧桂园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碧桂园地产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到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或其他相关法院审理。其主要理由为:本案虽与公司有关,但性质上属于股东代表诉讼,不涉及公司的组织变更和组织行为,应按一般的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作为公司股东,认为上诉人作为公司股东,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的利益,被上诉人以公司股东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上诉人返还挪用的资金。因此,本案系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属于公司诉讼。同时,该诉讼涉及公司利益,具有公司组织法上纠纷的性质,故原审裁定根据关于公司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本案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