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首次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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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结案通知书 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金额20426.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反馈结果,于2021年11月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渤海支行账户内的20626.00元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后于2021年11月22日将上述款项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2021年12月6日本院在扣除206.00元执行费后,将执行款20426.0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现执行人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